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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关于对贫困精神残疾人实行免费服药和入住康复机构给予补贴的通知
2007-06-19

各街道(地区)办事处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残联《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现对我区的贫困精神残疾人实行免费服药和入住康复机构给予补贴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及条件
具有朝阳区常住户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重残补助;属于老残一体、一户多残、单亲家庭的贫困精神残疾人可享受免费服药和入住康复机构的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免费服药补贴标准:
    根据北京市精神病防治康复经费使用规定和朝阳区实际情况,对贫困精神残疾人实施免费服药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全年共计360元。如全年服用精神疾病类药物费用不足360元,凭药费单据实报实销。
    2、入住康复机构补贴标准:
所需费用采用分级负担的方式,由区、街道(地区)残联、残疾人三方共同负担,个人负担330元/月,街道(地区)残联负担150元/月,其余费用由区残联负担。入住康复机构补贴时间为3个月。
    三、申请办理程序
    1、各街乡在详细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底数的基础上,对符合享受免费服药条件的残疾人,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朝阳区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审批表》。每年10月20前,街乡残联将本地区《精神残疾人享受免费服药的审批表》和药费清单汇总上报到区残联康复部。由朝阳区第三医院每年核查一次用药范围及标准。
    2、对需要入住康复机构的精神病患者,在病情基本稳定的情况下,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地区医生确诊后填写《朝阳区贫困精神病患者入住康复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由所在街道(地区)上报区残联康复部,经区残联康复部审批后,可到指定的康复中心进行康复。
    四、要求
    1、贫困精神残疾人享受免费服药和入住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是社区精防康复工作的一种主要形式,也是贫困残疾人得到康复服务的措施之一,各街道(地区)残联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
    2、各街道(地区)在详细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底数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逐级申报审批,同时做好“十一五”期间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记录。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朝阳区残疾人康复办公室下发的朝残康[2003]3号文件《关于对特困精神病人实行免费服药和给予住院补贴的通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