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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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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管辖和申请 |
| 200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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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六)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向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七)、请求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向受理法院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八)、主张因家庭暴力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向义务人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九)、刑事诉讼中有关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十)、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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